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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鲁政办字〔2021〕10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激励创新,强化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作出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专利奖励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专利奖励包括中国专利奖奖励、山东省专利奖。

  第四条 中国专利奖奖励是省政府对山东省内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国专利奖的获奖结果审核确认授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山东省专利奖设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山东优秀发明家奖。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山东优秀发明家奖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山东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予特别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数量不少于授奖总数的70%;山东优秀发明家奖按照中央批复数量评选。

  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的个人,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山东省专利奖励标准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山东省专利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列支。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对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

  第七条 山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保护成效突出的专利项目,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八条 省政府设立山东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山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各专业评审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各自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九条 申报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者个人须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常住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为国内有效专利(含国防专利及其他保密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申报专利已经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专利授权文本质量高,专利布局严密。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采取维权措施,或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

  (五)申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专利权共有的,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山东省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条 申报山东优秀发明家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或属于山东省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的中国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且从未获得山东优秀发明家奖;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第十一条 申报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应当填写《山东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措施说明,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五)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专利授权文本,专利布局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维权取得显著成效的证明材料或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的证明材料;

  (七)有助于评价专利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的,应当填写《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发明创造的基本情况说明;

  (三)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发明创造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以及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山东省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下列单位或者专家可以推荐参评项目和参评人:

  (一)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

  (三)驻鲁部属高校、中央驻鲁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省级相关行业协会。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参评项目,自荐范围由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和调整。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山东省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组。

  (一)初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分组结果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对本专业的参评专利进行初评,形成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二)终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综合评定参评项目,提出拟奖励名单。

  国防专利及其他保密专利申报山东省专利奖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分组并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由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将拟奖励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省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其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参与山东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专利奖的,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报请省政府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政府专利奖励,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因奖励获得的职称(岗位、职务)和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专家对参评项目的真实性负重要责任,与专利权人串通,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明知或应知专利权人弄虚作假,协助专利权人骗取山东省专利奖,属于专家推荐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属于单位推荐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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